关于不再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4/28







尊敬的客户:

国务院于2017年6月29日发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其中在附件1序号16项公布了泵产品取消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所以即日起我司不再也无法提供该资质文件,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附国务院发文网址: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6/29/content_5206710.htm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 产品名称 目前实施机关 调整情况
1 税控收款机 质检总局 取消
2 抽油设备 质检总局 取消
3 钻井悬吊工具 质检总局 取消
4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质检总局 取消
5 电力金具 质检总局 取消
6 输电线路铁塔 质检总局 取消
7 铜及铜合金管材 质检总局 取消
8 棉花加工机械 质检总局 取消
9 机动脱粒机 质检总局 取消
10 工厂制造型眼镜 质检总局 取消
11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质检总局 取消
12 蓄电池 质检总局 取消
13 橡胶制品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4 电力整流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5 岩土工程仪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6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7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8 水文仪器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19 输水管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取消
20 电热毯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1 助力车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2 摩托车乘员头盔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3 砂轮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4 饲料粉碎机械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5 建筑卷扬机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6 钢丝绳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7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8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29 预应力混凝土枕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30 救生设备 质检总局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